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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0-09-17 08:38:49 来源:
⊙严格死刑案件审理程序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作出批复
为更好地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2009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批复》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批复》的指导思想:一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二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批复》规定,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批复》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出于四方面的考虑:一是被告人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时,都有其理由和考虑,而申请撤回上诉的原因却比较复杂。既然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及上诉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均未要求撤回上诉,就表明其对一审裁判确实存在或可能存在一定异议。为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不准许其撤回上诉。二:是相对于不上诉的死刑案件进行书面复核审理的方式,二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辩护人、公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够直接参与法庭审理,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各方意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确定罪责,使裁判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确保死刑案件公平公正。三: 是二审程序虽然是由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但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尊严和权威。如果准许被告人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或者庭审结束以后至宣判前这段时间内撤诉,将导致整个二审程序可能因被告人的撤诉而随时终止,增加了刑事二审程序的随意性,也会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四:是在开庭前法院及控辩双方均已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开庭后再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对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已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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