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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10-19 10:58:26 来源:陶永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实施

该法于2010712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914日起施行。

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要求加付赔偿金;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等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按劳动关系处理。

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加付赔偿金可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

  仲裁机构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本司法解释规定仲裁程序存在下列事由即为正当事由,即使逾期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诉讼、评残结论的;(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五)因正当理由,案件正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仲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调解仲裁法》是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作为认定一裁终局标准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金额的标准认定存在争议。该司法解释规定,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其次,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为统一全国法院裁决尺度和认定标准,本着简便实用、易于操作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本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处理,不能按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分别处理。当事人(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同时,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则第一: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就是使纠纷进入诉讼,所以在两类程序关系的处理上,以采取诉讼程序吞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为宜。即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第二: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 第三: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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