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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的批复
2010-09-17 09:40:23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的批复
对于高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遂做出《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批复于2010年3月17日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批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区分案件性质 明确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仍属于刑事第二审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必须一律开庭审理。若二审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不利于保护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而通过二审开庭,听取控辩各方意见,包括未上诉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确定罪责,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共同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批复》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刑事第二审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同时,考虑到目前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二审开庭任务极其繁重,故《批复》又将必须开庭审理的范围限定在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以尽可能减轻二审的负担。对于非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开庭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作出统一规定。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上级法院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民事第二审,刑事部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同时,鉴于节约司法成本和案件本身的关联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来审理的规定。《批复》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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